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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保险集团应妥善退出偏离主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成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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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4-11 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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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新修订的《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维护保险集团稳健运行,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保险集团应妥善退出偏离主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成员公司

修订后的《办法》包括总则、并表管理范围、并表管理内容、并表监督管理和附则。

在并表管理范围上,《办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具体而言,应当纳入并表管理范围的被投资机构包括:保险集团控制的机构;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风险或造成的损失足以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的;通过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复杂股权设计成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该机构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被投资机构。

在并表管理内容上,考虑到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衔接和互补性,并表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和风险隔离5个部分。

《办法》要求,在公司治理方面,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全集团的公司治理架构,指导成员公司建立完善与其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治理机制,还应当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集团投资结构,简化股权层级,控制成员公司数量,避免组织架构混乱、管理责任不清、报告路线复杂等问题。

《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聚焦主业、防控风险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评估成员公司情况,妥善退出偏离主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在合理时期内无法达到战略目标的成员公司。

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集团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防范风险跨机构跨业跨境传染。

与此同时,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集团流动性监测,督促成员公司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应急融资机制,防止流动性问题演化为清偿问题。成员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防止风险蔓延和损失扩大。

在集中度风险管理方面,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集中度风险,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和实体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避免过度依赖任何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行业等。

在内部交易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内部交易管理,规范内部交易行为,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重点防范利益输送、监管套利、风险传染和其他负面影响。《办法》还确定了保险集团开展内部交易的相关禁止行为。

而在风险隔离方面,《办法》依然强调,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在保险集团公司与成员公司、以及各成员公司之间采取审慎的隔离措施,防范风险传染。保险集团公司与其股东、成员公司之间,以及成员公司之间,在资金筹措、使用等方面原则上应当独立运作,不得违规开展资金的集中运营。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全面掌握集团内部非保险子公司的情况,关注其杠杆率、流动性等经营风险,防止经营不审慎引发风险传染,不得通过非保险子公司进行股权隐匿、风险转移和监管套利。

《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并表管理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25个自然日内报送季度并表管理情况,并确保报送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和准确。

在保险集团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受到影响,集团整体或金融子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的控股股东履行资本补充承诺,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或成员公司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责令相关金融子公司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向股东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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